中药混乱品种,不但危害人民身体健康,而且劳民伤财。每年因此而报损的中药材数字十分惊人,有些还要造成地区药材经营部门之间的仓库积压、退货换货、往返运输等扯皮现象,给社会主义经济带来不应有的损失。同时,混乱品种还搞乱了人们的思想。由于长期混乱,以讹传讹,致使不少青年药工人员信假为真,是非颠倒,这对中药行业培养接班人,中医药事业长期健康地发展都是极其有害的。研究中药复杂品种,就是要想方设法,弄清它们的历史渊源,还它们的本来面貌,从而正本清源,澄清混乱,去伪存真,拨乱反正。为发展正品药材生产、合理利用药物资源、保证人民用药的安全和有效而服务。
在谢宗万几十年的中药品种研究生涯中,除了亲自考证厘定近200种中药混乱品种外,为了彻底扭转中药材长期混乱的局面,他在多年研究实践的基础上分析探明了中药混乱品种的由来与形成混乱的原因,以及中药混乱品种在历史和当前的多种表现形式,提出了一整套切实可行的治乱途径和措施。
1.调查鉴定是搞清中药品种的首要步骤。如品种不明,来源不清,盲目地光凭一个未经鉴定和证实的“药名”去按“名”用药,若名实不符,那将是十分有害的,甚至是危险的。故应在实地调查采集的基础上,首先搞清它的来源,以便准确鉴定中草药的科、属和种名。就弄清品种这一点而言,对决定中药的真伪能起到十分关键作用。如非正品药材,则其调查内容还应该包括这种药物在当地使用的历史,及其临床实际疗效,有无毒副作用等等。当然,作伪的情况,比较复杂。例如番红花,即使植物来源正确,但如以提取过有效成分的药材重新染色后加以出售,亦当以伪品论处。
2.本草考证:鉴于我国劳动人民在长期生产实践中和对疾病作斗争中所积累的丰富的经验已被载于历代本草之中,如果我们从中搞清历代医药学家传统应用药材的正品,那么我们就能从中正确地继承前人的这种经历长时期无数人临床实践考验的、非常珍贵的传统用药经验,使“古为今用”。这对保证医疗效果和进一步深入研究发扬都有其重要意义。
把中药的调查鉴定和本草考证结合起来,就能科学地阐明什么是传统的药用品种,就能从复杂的异物同名品种中区分出来哪个是经受过长期历史考验的传统的药用正品,哪一些是历史上的地区用药,哪一些是后来的混杂品。由于历史在前进,某些中药的品种也是随着历史的演进而逐渐有所变迁,我们要搞清这种历史上所发生的变化,如实反映这个史实,阐明所研究的那种中药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处的地位,这样,才有利于从中药名称上正确的加以区别对待,避免张冠李戴。这对解决中药的异物同名问题,大有裨益。
然而本草考证并非万能,限于古代历史和技术条件,历代本草对药物的形态记载,往往非常简单,有不少品种很难通过本草考证的办法立出确切的结论,还需要利用其他手段加以综合研究解决。
3.实验研究:采用现代科学方法,特别是采用理化方法和药理手段,对中药复杂品种从药材质量上进行检验评价,是卓有成效的。中药的有效成分,是对人体起治疗作用的物质基础。凡是已经明确有效成分的中药,可以通过有效成分的含量测定来衡量药材的真伪优劣。如果这种成分能发生荧光现象,还可以通过测定荧光强度来加以质量评定。如果这种中药有效成分现在还未明了,则可以适当选择与能反映中医主要疗效相应的有关药理指标,通过动物试验来进行比较。当然,在试验中结合中医辨证分型、制造相应的动物病理模型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如此,将需要解决的混乱品种分别通过在动物体上对几个关键指标的研究比较,往往能够说明一些问题。
由于动物试验和将来最终用于人体的结果是否能够保持一致,还有待于今后临床实践的证明。
但这些实验研究数据和资料,对进一步提供临床验证是十分可贵的和不可缺少的。
在评价中药质量优劣时,如果本草记载与现代研究发生矛盾时,则应以现代科学依据为主。例如李时珍在讨论杜细辛时说:“按《土宿本草》云:杜细辛叶圆如马蹄紫背者良,江南、荆、湖、川、陕、闽、广俱有之。”现据研究表明,紫背细辛含有大量的致癌物质——黄樟醚。根据这个研究的情况,紫背细辛就不宜入药了。因而本草关于杜细辛以“紫背者良”的说法,就不能作为正确的依据。这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4.临床验证:把好的正品药材按中医处方用药的意旨恰当地用到病人身上,使之发挥最佳的治疗效果,这是医家用药的最终目的。中医治鱼骨鲠喉,一向使用威灵仙,但中药威灵仙是个复杂品种,什么是正品威灵仙还存在着争议。是否可以通过有无这种实际疗效来进行检验呢?当然鱼骨鲠喉,只是检验指标之一,应该还有其他相应的指标相辅而行,方为可靠。又如贯众,品种极为复杂,市售品不下50余种,很多地方用来煎汤预防流感,有的有效,有的无效。何者疗效最佳,各地不妨加以比较和总结。具体进行各种之间的预防效果比较是有着一定困难的,如结合体外抗流感病毒的实验研究来进行,还是可行的。
有人在使用山豆根的复方中就曾发现中毒现象,最后总结出来是山豆根的品种和剂量问题(山豆根剂量如超过9克,即产生中毒症状)。这就说明虽然使用复方,如果单味药存在问题,在一定的情况下,照样能够把问题反映出来。如服用含有赤小豆的复方而发现有毒蛋白中毒反应时,那就得首先怀疑是不是由于错服了赤小豆混乱品种“相思子”的缘故。但如某药不存在毒副作用,亦无显著生理活性时,则在复方中的呈现,往往难以被揭露。
5.具实正名:研究中药复杂品种,在通过调查鉴定、本草考证、实验研究、临床验证等一系列的研究,或其中某几项研究之后,肯定对这些品种的本来面目和来龙去脉等会有一个比较清楚的认识。这样,就应该对正品加以肯定,对副品加以说明,对名实不符的混乱种要根据它们本身的具体不同性质区别对待。重要的一条,是首先要恢复它们的本来面貌。
按照它们本来固有的药名去处方入药。如此,就能避免因异物同名而造成的混淆错用。
这个办法,自古就有了。例如《大观本草》的校刊者艾晟引陈承《重广补注神农本草并图经》细辛条谓:“谨案细辛非华阴者不得为细辛用。若杜蘅之类,自应依本性于用尔。”这说明他对“杜蘅乱细辛”的处理办法是杜衡只能叫“杜衡”,按杜衡本身具有的药性去用药。但不得混称细辛。这就是具实正名,依本性于用。这样做,名实相符,实事求是。中药混乱品种除伪品不具药效者应严格取缔外,很多异物同名品可按这条原则处理。从名称上明确地把它们区别开来,使名实相符,各自依本性使用,则彼此相互混淆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6.大力发展“道地药材”的生产:“道地药材”出自《牡丹亭·药》:“好道地药材”;《本草品汇精要》也称“道地”。《增订伪药条辨》例言说:“诸药有天生地产之正所,则为道地正品。”《本草从新》则称“地道”。陈仁山《药材出产辨》序称“药非地道,虽对症必无功,则选如不选,用如不用”。由此可知,无论是“道地”,或者是“地道”,说法虽有不同,但中药界人士谁都知道它们的含义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它们是正品优质药材的同义词。很多道地药材,往往是重要的中药种类。它们在全国药材中享有崇高的信誉。例如五加科的三七,以产于云南和广西者为道地,可谓名闻中外。曾经有一个时期货源紧张,供不应求,则商品中藤三七、水三七、姜三七等应运而生,有直接冒名顶替者。后来正品三七生产多了,次品、混杂品等也就逐渐销声匿迹。
看来发展正品药材的生产,则混乱品种就有自然淘汰的趋势。当然,这种发展,是应该有计划地按需要进行。
7.行政与组织措施:研究中药复杂品种,把混乱的问题搞清楚,提出鉴别真伪优劣的方法,是学术范畴里的事。但要拨乱反正,去伪存真,那就得依靠药政管理方面的力量(包括严格执行由国家制定与颁布的“药品管理法”,用加强法制的办法来加以保证),非有一套切实可行的行政与组织措施不可。
(1)宣传教育:能起到统一思想增加理性认识的目的。应加强如下工作:
①宣传有关国家药政管理条例。
②宣传提高执行国家药典和三级标准的自觉性。
③宣传混乱品种对人民健康的危害和给国家经济带来的损失。
④宣传有关澄清混乱品种的科研成果和合理化建议。
⑤设法抢救继承老药工人员对药材的鉴别和保管经验,积极培养青年中药师,改变后继乏人和后继乏术的状况。
⑥对现有的基层药工人员有计划地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
⑦各省、市出版部门要配合出版适合本地区应用的有关药材真伪鉴别的书籍,包括彩色图谱和宣传画等。
⑧宣传药品是特殊商品的特殊性,明确它不同于一般商品的性质,绝不可在药品经营方面以谋取厚利为目标。
(2)控制收购:绝大多数中药材都是通过基层药材收购部门收进来的。牢牢把住基层收购这一关,就能很好地对混乱品种加以控制。问题是:
①农村非专业的采药人员对药材鉴别知识不足,常将外形相似的混淆品种一齐采来,这就形成错采的问题。如果药用部分是皮部和根部,则对药材鉴别经验不足的人来说,对此严格把关是不容易的。
②药材收购必须强调要由专业人员来担任,应该杜绝非专业人员收购和从事委托收购业务。过去农村竟然发生过由收废品的人兼收药材,它们把药材和废品等同起来,对药材收购不给予重视已达到令人不能容忍的地步。
为了解决错采、错收问题,基层收购部门一定要备有一套药材收购品种的标准样品和规格说明书,各地县级药材公司对下面收购来的药材,要有专人认真的加以鉴别检查,凡是发现错收了的,一定要即时处理,严防上调、外调,造成更大损失。
(3)检查监督:药品检验所是国家专设的药品检验监督机构,从中央至地方(县市)都有。
它对中、西药品质量都肩负着制定标准和按标准进行检验监督之权。一旦发现伪品,有权予以取缔。对不符合三级标准者则制止生产和行销。
近年来,由于农村集市贸易的蓬勃兴起,城市农贸市场也普遍活跃。还有少数不法分子在市场上贩卖假药,投机倒把。特别是贩卖假人参、假天麻者,屡见不鲜,以致上当受骗者甚多。
为此,市场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当地药检机构也要主动下来检查,同时还要加强群众性的监督。一有发现,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严格取缔。对情况严重的投机倒把分子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各经营部门和使用单位应从正常渠道进货,特别是短缺药材,更要把好质量关。
(4)限制使用:对地区习惯用药,应限制在原来习惯使用该品种的地区范围之内。例如一个专区,或者一个省,或者由几个省构成的大行政区,千万不要超出这个范围,要注意不能让它随便扩大到地区以外的地方去。实践证明,凡是不按此原则办事的,必然会带来不良的后果。
因为:
①即使调出,有可能因地区习惯不同,导致名实不符而退货,造成来回运输,互相扯皮和浪费资财的现象。
②即使勉强使用,但达不到预期的治疗效果。这一点,古人早有论述。吴其浚曾经在《植物名实图考》卷二十三“昆明沙参”条中谈过:“因地而用,不可以例他方。”(5)统一药名:中药混乱品种,很多是由“异物同名”而引起的。如果能做到统一药名,一物一名,则对澄清混乱最为理想。卫生部药典委员会在编制国家药典时必然要慎重考虑统一药名的问题。但是药典收载药物品种的数目有限,出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全部都收。那末,其他药物的名称怎么办?要不要统一,究竟怎样统一?由于这个大事,特别是确定药材原植(动)物中的问题很复杂,必须集思广益,妥为研究,因此谢宗万建议由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成立一个专门学术性的中药名词委员会来讨论、研究解决这些问题。然后出版有关统一中药名称的专书,在全国广泛征求意见,修订后由国家颁布施行。
(6)以法治乱:《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已于1985年7月1日起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这将以我国药政管理中的头等大事而载入史册。《药品管理法》的公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已经进入法制化的新阶段,使药政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和依法办事。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假药。”对什么是假药,下了明确定义。其中与中药材有关的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是假药。另外,“变质不能药用的”和“被污染不能药用的”也都按假药办理。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为劣药。
①药品成分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②超过有效期的;
③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禁止生产、销售伪劣药品,是《药品管理法》的核心内容。这是针对着一小撮不法分子惟利是图,见利忘义,以伪乱真,以劣充好,欺骗群众,危害人民健康的违法行为而制定的。因为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只有切实保证药品质量,才能保障用药的安全和有效。
为此,凡是与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药检和监督管理等有关人员都必须很好学法、知法、守法、执法。“以法治乱”是切实可行的重要措施,也是“以法治国”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门。